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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省质量协会产品质量鉴定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

发布日期:2022-12-05    浏览量:532

四川省质量协会产品质量鉴定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

 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 本专业委员会全称是“四川省质量协会产品质量鉴定专业委员会”(以下简称“专业委员会”),是四川省质量协会(以下简称“协会”)内设机构,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在协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。

第二条 本专业委员会是由协会从事产品检验检测、产品设计、产品制造、产品质量鉴定等相关单位或个人自愿组成。

第三条 本专业委员会宗旨是遵守宪法、法律法规、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,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的,搭建国家职能部门和产品制造单位与质量鉴定机构联系平台,做好多向质量服务,推动我省产品质量鉴定行业规范、科学、公正地开展工作。

第二章 工作职责

第四条 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,起草质量鉴定管理办法、行业规范、标准等。依据相关规范要求对质量鉴定机构实施监督、检查,组织开展质量鉴定评价工作,营造公平合理合法的质量鉴定市场环境。

第五条 协助政府部门制定质量鉴定行业发展规划、技术政策和管理办法;统计分析质量鉴定信息,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相关信息资源依据。

第六条 统一组织开展质量鉴定机构单位能力资质的评审备案,将符合条件的质量鉴定机构单位向相关司法、执法、仲裁部门推荐。

第七条 统一组织质量鉴定机构单位管理人员鉴定专家资质培训,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,建立动态的鉴定专家库。

第八条 反映行业呼声,维护成员权益。为成员单位质量鉴定提供咨询服务,接受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,对违反协会章程或者违反管理办法的专业委员会成员,向协会提请处理意见。

第九条 加强行业自律管理,对质量鉴定机构单位、鉴定专家的鉴定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性实行行业监督。

第十条 开展国内外质量鉴定学术交流、案例评析和技术合作等活动,提升质量鉴定行业专业水平和综合能力。

第十一条 总结本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,制定工作计划。

第十二条 执行协会决定的其它事项。

第三章 委员(机构)

第十三条 凡是申请成为专业委员会委员(机构),必须是协会会员,经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审议并报协会批准。

第十四条 委员(机构)须具备的条件

(一)拥护并遵守《四川省质量协会章程》和《四川省质量协会产品质量鉴定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》;

(二)从事和热爱质量鉴定工作,自愿加入专业委员会,愿意为质量鉴定行业的发展做出贡献,不以本专业委员会的名义谋取私利;

(三)在质量鉴定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。

第十五条 委员(机构)的权利

(一)有参加专业委员会组织相关活动的权利;

(二)有获得专业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利;

(三)有对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批评、建议、监督的权利;

(四)有退出专业委员会的权利。

第十六条 委员(机构)的义务

(一)承认并遵守本工作条例;

(二)执行本专业委员会的决议,积极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
(三)积极、认真地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交给的各项工作;

(四)维护本专业委员会的合法权益;

(五)维护质量鉴定行业的整体利益,不参与不正当竞争;

(六)积极向本专业委员会提供有关行业、学术等方面的信息和资料。第十七条 委员(机构)的管理

(一)委员(机构)在协会网站进行公布;

(二)委员(机构)增补或调整,按照本工作条例第十三条办理;

(三)委员(机构)的行为危害到协会和专业委员会的声誉、权益时,视不同情况给予其警告或解除处理,并保留进一步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;

(四)委员(机构)违反国家有关法律,受到刑事处罚的,将解除委员(机构)资格;

(五)委员(机构)在质量鉴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,给予表彰;

(六)委员(机构)退出专业委员会,应报备秘书处,由秘书处在协会网站予以公布,其权利和义务亦自动终止。

第四章 组织

第十八条 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,副主任委员(机构)若干名;主任委员由当届协会总工程师兼任。副主任委员(机构)由专业委员会民主推荐,报主任委员批准或由主任委员直接推荐产生。

第十九条 专业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会制度,由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(机构)参加。负责本专业委员会工作,并向协会理事会报告工作以及决议执行情况。主任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,并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。专业委员会下设专家工作组,协助专业委员会制修订工作制度和规范性文件,承办质量鉴定相关技术工作。

第二十条 协会秘书处负责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。

第五章 经费

第二十一条 经费来源

(一)捐赠和资助;

(二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;

(三)其他。

第二十二条 经费统一由协会财务核算,使用报批按协会相关制度执行。

第六章附则

第二十三条 本条例自2020年11月21日起试行。

第二十四条 本条例由四川省质量协会负责解释。